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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盗昼销!检察官补证破局促“电机大盗”认罪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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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
时间:2025-11-07
“我说了我没偷东西,
你再问多少次都是这样!”
“检察官,我承认东西是我偷的,
我认罪认罚,还要退赃……”
从审查逮捕阶段的拒不认罪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自愿认罪认罚、表示退赃,一起乡镇地区电机盗窃案落下帷幕,被告人刘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锁定赃物遇难题
2025年4月至5月,刘某趁凌晨无人之际,多次前往宜城市乡镇地区,盗窃各村泵房内的电机,并在清晨将所盗电机出售至回收站获利,累计获利3186元。
电机管理人王某发现村集体电机丢失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接案后,公安机关经梳理发现辖区内村集体电机被盗案件高达6起,遂决定一并立案侦查。
经查,公安机关发现经常在废品回收站出售废旧电机的刘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向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在梳理卷宗后发现,由于涉案被盗电机案发时处于闲置状态,管理人发现电机被盗时间并非电机实际丢失的时间,回收站监控视频虽能反映刘某多次至回收站出售废旧电机,但该案扣押清单显示的电机型号与电机管理人报案所称被盗电机在颜色、型号或重量上均存在一定的出入,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电机重量与“产品铭牌”无法对应,且被盗电机系按照重量进行物价认定。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刘某出售电机是否为被盗电机。
在讯问刘某时,刘某也持续“硬抗”,拒不供述任何关键事实,并始终坚称“卖的电机是我晚上在路边捡的,你再问我多少遍都是这样。”
补证复核破僵局
“若刘某所言属实,为何费力撬锁、剪断电线的嫌疑人要将偷来的电机又予以丢弃?又为何刘某总选择回收站刚刚营业或尚未营业时出售电机?”……刘某的辩解虽与常理明显相悖,但“销售电机是否系报案人丢失电机?涉案电机价值认定是否合理?”证据本身存在的疑问也让案件办理陷入了僵局。
考虑到刘某曾有盗窃前科,且有重大作案嫌疑,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与侦查机关沟通,要求侦查人员就刘某出售电机的时间与被盗电机丢失时间是否吻合、收购电机的外观特征与被盗电机是否一致、扣押电机与发还电机型号或重量无法对应的原因等方面内容进行同步补证。与此同时,针对价格认定偏差问题,检察官立即开展证据复核,咨询价格认定单位未按照被盗电机二次销售价值认定的原因。
经同步开展补证、复核,最终成功形成了“被盗电机—刘某—废品回收站”的证据闭环,查明刘某出售电机中有4台确系被盗电机,扣押清单中电机记录不一致问题系因疏忽导致;依照重量认定价值系因被盗电机已无法二次销售,故以重量认定回收价值具有合理性。考虑到刘某曾经故意犯罪,且到案后拒不认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刘某批准逮捕。
认罪退赃挽损失
“你们要是有证据就直接给我起诉到法院去,我就是在路边捡的东西”。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官讯问,刘某依旧拒不认罪。被盗集体电机虽已追回,但电机已无法二次使用,若案件直接起诉,村集体和回收站老板的损失也将难以得到弥补。
“几百斤的电机,别人夜里又撬门又剪电线的偷了之后,会扔在路边不要吗?”,“既然是晚上出去捡东西,你车上放的钳子是用来干什么的?”……“这张照片骑两轮电动车,并且戴着口罩的人是你吗?”为最大程度实现追赃挽损,讯问过程中,检察官针对刘某“拒不认罪”的心态,以讲事实、摆证据、释法理“攻心”。
“检察官,我承认东西是我偷的。警察从我车上扣的大钳子就是我撬锁、剪电线用的,……我认罪,我还要退赃退赔。”最终,刘某详细坦白了犯罪经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退赔。2025年8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9月,经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