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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失踪”维权陷困境,检察长接访心结终得解

【字号:    】        时间:2026-04-14      

“感谢检察官,帮我们走出了维权的死胡同!”从“购车欣喜”到“车财两空”,从“报案无门”到“柳暗花明”,陈某的维权之路,在宜城市检察院“领导包案、精准监督、释法说理”的闭环处置中圆满化解。

买卖车辆“不翼而飞”,多地维权陷僵局

 

图片由AI生成,与本文无直接联系


2022年,湖南陈某在宜城某车行老板周某处购买了一辆抵押车,周某向陈某邮寄了车辆所有人张某与该车辆的合照、张某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寄售合同等材料,陈某审核材料后便一直放心使用。2024年12月的一天,陈某发现车辆“不翼而飞”,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初查发现车辆被车主张某拖走,经鉴定,周某提供的材料中关于张某的签名均系伪造,遂建议陈某向周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陈某转而以周某涉嫌诈骗向宜城市公安局报案。经宜城市公安局初查,周某向陈某出售车辆时提供的材料,其实是周某先前向李某购车时李某所提供,周某并不知情。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另查,车主张某曾将车辆委托王某代为租赁,并向王某提供了其与车辆合照、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后王某失联,车辆也下落不明,故张某在发现该车辆并将其拖走。至此,陈某的维权也陷入僵局。

厘清事实精准定性,释法说理解法结

2025年4月,陈某向宜城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经调阅卷宗、审查证据和对案件中法律关系的梳理,该院认为,此案本质上是一起因无权处分引发的民事纠纷,周某在出售车辆时,虽提供了虚假材料,但其材料来源于李某,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而故意欺骗,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被他人无权处分后,基于物权自行取回,不具备“非法占有”要件。各方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定权利义务、分担损失,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包案接访温暖民心,引导救济解心结

陈某难以接受“车钱两空”的结果,坚持要求追究周某、张某的刑事责任。为彻底化解矛盾,检察长亲自接访陈某,耐心倾听陈某的诉求与委屈,理解其焦虑与不满。针对陈某的认知误区,检察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展开释法说理,一方面详细解读诈骗、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阐明周某和张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帮助陈某梳理案件中涉及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的方法和步骤,帮助其挽回经济损失。

通过一次次推心置腹的沟通,一遍遍细致清晰的法律解读,陈某纠结多日的心结终于解开,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着手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此,这场横跨多地、涉及多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检察官提醒:抵押车因价格低廉受到部分消费者青睐,但往往存在权属瑕疵,暗藏多重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因涉及多方主体,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建议消费者购车时优先选择正规渠道,核实车辆权属证明、登记信息等核心材料,切勿贪图低价盲目购买抵押车,避免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