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一起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不予收押案件得到纠正,罪犯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收押,等待送监。
2025年7月,张某某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宜城市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下达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并抄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收到相关文书后,宜城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随即前往宜城市公安局调查交付执行情况,公安机关答复称正在执行中。7月18日,驻所检察人员前往公安机关询问罪犯张某某交付执行情况,公安机关答复称7月15日送看守所时看守所不予收押张某某,并出具了暂不收押通知书。
张某某为何不能收押?为查清情况,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托驻看守所检察室开展调查。驻所检察人员首先依据“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看守所对上述被告人或者罪犯不予收押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之规定,针对宜城市看守所未向检察机关抄送罪犯张某某暂不收押通知书的行为,向宜城市看守所提出口头纠正违法。
宜城市看守所随后向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抄送了罪犯张某某暂不收押通知书和其在宜城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报告显示张某某2024年1月19日因骨折就医,2025年7月15日医院诊断意见为张某某“骨折延迟愈合”。
经审查,该诊断结果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之严重疾病。为查清事实,充分保障人权,检察官对张某某个人情况开展实地调查,发现张某某虽骨折尚在愈合期间,但并不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其因“右股骨骨折延迟愈合”而不能收押理由不成立。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据此向宜城市公安局、宜城市看守所出具书面意见,督促其立即将张某某送交看守所羁押。7月28日,罪犯张某某收押入所。
交付执行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对交付执行进行检察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监督职责。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交付执行监督为契机,进一步研究完善监督机制,高质效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收监执行添把“安全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