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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丨《法治周末》刊登:检察官补证破局 盗窃犯认罪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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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
时间:2025-11-14
△ 2025年11月13日 《法治周末》
第06版:案件
湖北省宜城市发生的一起电机盗窃案,在当地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出现了反转: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拒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却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
11月10日,《法治周末》记者从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上述案件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被法院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多次盗卖电机被抓后拒绝认罪
今年4月至5月,刘某趁凌晨无人之际,多次前往宜城市某乡镇,盗窃各村泵房内的电机,并在清晨将所盗电机卖给回收站,累计获利3186元。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电机管理人王某报案后,梳理发现辖区内村集体电机被盗案件高达6起,遂并案侦查,并很快抓获经常在废品回收站出售废旧电机的刘某。随后,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向宜城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我们梳理卷宗后发现,涉案被盗电机在案发时处于闲置状态,管理人发现电机被盗的时间,距离电机实际丢失已有一段时间。”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说,虽然从回收站监控视频上看,刘某多次到回收站出售废旧电机,但该案扣押清单上的电机与电机管理人报案所称被盗电机不一致,而价格认定书认定的电机重量也与“产品铭牌”无法对应,且被盗电机的物价认定是按照重量进行的,也就是被当作“废品”。总之,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刘某出售的电机是否为该案被盗物。
在检察官讯问时,刘某也持续“硬抗”,拒不供述任何关键事实,并始终坚称“卖的电机是我晚上在路边捡的,你再问我多少遍都是这样”。
检察官补证复核破解证据僵局
“若刘某所言属实,为何嫌疑人费力撬锁、剪断电线,却要将偷来的电机丢弃?刘某为什么总是选择回收站刚营业或尚未营业时去卖电机?”检察官陷入了沉思:刘某的辩解虽与常理明显相悖,但当前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售电机是否为泵房丢失的电机,且涉案电机的价值认定是否合理,也存在疑问。这些疑问,让案件办理一时陷入僵局。
考虑到刘某曾有盗窃前科,且有重大作案嫌疑,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侦查人员就刘某出售电机时间与被盗电机丢失时间是否吻合、回收站收购电机的外观特征与被盗电机是否一致、扣押电机与发还电机型号或重量无法对应的原因等方面进行补证。同时,检察官针对价格认定偏差问题开展证据复核,向价格认定单位咨询,了解其未按被盗电机二次销售价值认定的原因。
经同步开展补证、复核,最终形成了“被盗电机—刘某—废品回收站”的证据闭环。检察官最终查明:刘某出售的电机中有4台确系被盗电机,扣押清单中电机记录不一致的问题,系因电机铭牌出现磨损导致;由于被盗电机已无法二次销售,以重量认定回收价值具有合理性。考虑到刘某有犯罪前科,且到案后拒不认罪,5月16日,宜城市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
认罪退赃挽损失
“你们要是有证据,就直接给我起诉到法院去,这些东西就是我在路边捡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时,面对检察官讯问,刘某依然拒不认罪。
而在承办检察官看来,被盗的村集体电机虽已追回,但已无法二次使用,若案件直接起诉,村集体的损失也难以弥补。
“几百斤的电机,别人夜里撬门剪电线偷了之后,会扔在路边不要吗?”
“既然是晚上出去捡东西,你车上的钳子是用来干什么的?”
“这张照片里骑两轮电动车、戴口罩的人是你吗?”
为最大程度实现追赃挽损,针对刘某拒不认罪的心态,检察官在讯问中讲事实、摆证据、释法理,持续“攻心”。
“东西是我偷的,警察从我车上扣的‘大钳子’就是撬锁剪电线用的,我认罪,我还要赔钱。”刘某终于详细坦白了犯罪经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退赔。
今年8月,宜城市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