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帮我把钱要回来!”李某激动地对着承办检察官连连道谢。
2023年初,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借款协议》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3年5月将王某起诉至法院。2023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偿还李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清偿义务。李某遂向宜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就在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的时候,案外人田某(王某前妻)向法院执行局提交了一份2023年7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并主张案涉房产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其所有,法院遂以查封房产暂不能处置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6月,执行无果的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对于案外人主张的财产异议应当严格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后明确能否处置;此外,债务人王某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与其妻离婚并放弃全部财产明显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据此,2024年7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书面回复采纳建议,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当月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为推动债权人合法诉求更快得到解决,检察官主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向被执行人王某释明其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离婚,将全部财产分割予田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不仅妨害了法院执行,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经过检察机关与法院通力协作,王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且当场表示悔过,主动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履行3万元,约定后续每月履行6千元,并由王某母亲为偿还本案所涉欠款提供担保,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在民事纠纷类案件中,被执行人抱有逃避、侥幸心理是不可取的,切不可意图通过离婚析产等方式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可能在不经意之间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