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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厘清“婚内债”,揭穿“高利贷”

【字号:    】        时间:2024-04-18      

 

“检察官,感谢你们!我这憋了几年的气终于顺了,现在我能正常过日子了。那天见到我前妻,她也说万分感谢你们……”近日,吴师傅(化名)在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检察官匡跃龙感谢道。

 

婚内单方举债务

吴师傅和杨女士(化名)本是一对夫妻。2015年的时候杨女士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家KTV,因忙于生意,夫妻两人生活上也逐渐疏远,基本上是各忙各的。2015年4月,杨女士因KTV生意周转需要,先后向王某借款5万元、7万元,均出具借条,且约定月息按贰分计(即月息2%)。到了2017年1月某天,杨女士又给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款6万元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同日杨女士和王某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对账单,注明此前12万元借款利息已结清,算上当日又借款6万元,杨女士尚欠王某借款本金18万元,后续利息按月息贰分计。

                   

无力偿还惹官司

 2018年3月,因催促杨女士还款无果,王某一纸诉状将杨女士和吴师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杨女士、吴师傅共同偿还18万元借款及利息。法庭上,吴师傅抗辩自己并不知晓杨女士向他人借钱,也未参与KTV经营,且他与杨女士在2018年1月已登记离婚,自己不应当承担相关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发生在杨女士、吴师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年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于2018年4月作出判决,判令杨女士、吴师傅共同偿还王某18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检察调查“新发现”

2023年3月,觉得“委屈”的吴师傅向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纠正原判决。案件受理后,检察官匡跃龙调阅了民事诉讼卷宗,审查了相关证据及庭审材料并询问了当事人。审查到判决的时间节点,匡跃龙注意到: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规定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出入,法院判决时新规定已生效,那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法院判决应当适用新规定,即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除了审查法律适用的问题,检察官匡跃龙还发现2015年4月的两笔借款,虽然借条载明借款5万元、7万元,但王某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其两次实际给杨女士转款4.75万元、6.65万元(相较约定借款扣减了5%)。“这就是民间借贷常说的‘砍头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认定本金……”想到这,匡跃龙更加警觉,‘砍头息’多出现在‘高利贷’中,且一般提前扣掉的款项就是首期利息,难道借款的利息是月息5%?随着细致的审查,真相浮出水面……法院的庭审笔录显示,杨女士在庭审中明确抗辩:2015年两笔借款12万元,王某实际索要5分的高息(即月息5%),2017年1月她向王某出具的6万元借条实际并未发生借款,是王某要求将此前未还的高息重新转作本金。且2015年的两笔借款都约定利息,王某在诉讼中也提交了相应的转账凭证,而2017年的6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诉讼中也未提交转账凭证。“对于杨女士明确抗辩的这笔6万元借款,王某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且该笔借款与此前的交易方式、习惯明显不符……”检察官匡跃龙全面审查案件后,认为法院对案件借款本金的认定有误,遂向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提交了审查报告。

  

监督再审护公正

2023年3月23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该案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且原判决认定的有关借款本金的部分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①预先扣除利息部分不应认定为本金;②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转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遂建议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3年6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再审。2023年9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杨女士的借款为个人债务,重新认定借款初始本金为11.4万元并在合法范围内核算利息。至此,检察机关为吴师傅消解了不白“婚债”,也为杨女士卸下了“高利贷”的包袱,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公正。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1)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哪一方来举证证明?

检察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①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债权人如为避免举证困难,完全可以事前防范,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共债共签”原则。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纷争。

 

2)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是多少?

检察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简单来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LPR*4(以2024年3月公布的LPR为例,即年利率不超过:3.45%*4=13.8%)

 

3)收取“砍头息”(借款时预扣利息)的行为如何认定?

检察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