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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检凤鸣丨“借贷转贷”不可为 合同无效益受损

【字号:    】        时间:2025-04-21      

—— 一起民事监督案件的办案手记

“妹子,哥最近手头有点紧,能给哥借点钱嘛。”

“哥,我也没钱啊,我开店资金很紧张的。”

“哥征信逾期几个月啦,去银行贷不了款,你去银行贷款借我用下,利息啥的我全部承担。”

“行吧,你可要按时还款啊。”

“没问题,妹子。”

……

以上是办理方某(化名)与戴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的聊天记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借贷转贷的行为常有发生,将经营贷等资金用于非指定用途,往往会发生出借资金未能收回产生诉讼纠纷、出借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为牟取不当利益进而高利转贷等法律风险。

由表及里,启蒙点拨看本质

 

近日,我收到检察官交办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裁判结果申请监督材料,要求对案件进行审查。作为接触到的第一件民事监督案件,我抱着激动与忐忑的心情着手对案件卷宗及证据材料进行研究。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事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故该案不符合抗诉或再审的条件。

当我信心满满地提交自己第一份案件审查报告,检察官看后,却向我指出“请你思考一下,该案中借贷转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若当事人申请事由不符合民事监督规则,我们从审判程序违法的角度进行监督是否可行,案件审查报告逻辑结构还需要继续调整,你要深刻领悟相关法律规定,抓住要点才能将案子理顺办好。”我听后恍然大悟,随后便开始查阅借贷转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发现借贷转贷确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我对该案有了更清晰的思路。

精雕细琢,钻研打磨细研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方某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出借给戴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情形,案涉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效借贷合同借款人应返还借款、资金占用费,出借人不仅需要承担银行的利息,提前返还贷款的风险,也极易出现因借款未能索回而产生诉讼纠纷。借贷转贷行为更是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易引发金融风险。

 

通过分析、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对案情深入研究,我从借贷转贷、无效合同的后果出发,完成了案件的审查报告。检察官看后肯定了我的思路,但也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指导:注意逻辑分层、精准聚焦要点、专业与简洁并重,精雕细琢、优化释法说理,严格执行报告结构要求。这不仅使我对案件本身有了更透彻的理解,而且明白了法言法语和专业严谨的重要性,审查报告也得到了最终完善。

举一反三,高质效办案有心得

“银行未对贷款资金流向严格监管,发生借贷转贷行为,导致贷款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我们也可以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金融单位改进。一个案件不光要从监督角度出发,还要多维度思考,这样才能举一反三,主动参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治理体系。”检察官说,“走,我们去银行一趟。”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调查相关情况,我们到银行调取了方某的贷款合同、手续,证实了方某贷款用途与实际不符,存在套取银行贷款出借他人的行为,银行未依法核实且未进行贷后监管的问题。

围绕法律规定、资金银行转账、贷款手续和监督必要性等方面,最终,我们依法督促责任单位依法履职,分别向法院和银行制发检察建议。既有利于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也有效防止贷款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在案件办结后,我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感悟。首先,找准案件的监督要点是办理民事案件的核心,往往细微之处大有智慧和考究;其次,案件审查报告和检察建议的制作需要严谨认真的态度、精简凝练的语言和深厚扎实的法律功底;此外,针对民事检察案件要发散思维,开拓性思考研究,举一反三,通过检察建议实现行业治理、社会治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干警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普遍存在,相互之间帮忙也是人之常情。但借贷转贷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借贷转贷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