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座谈会,聊聊监督的事儿

【字号:    】        时间:2019-09-27      

   本网讯(通讯员魏晓晓 周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9月24日,在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评议大厅内,人民监督员座谈会正在进行,该院副检察长顾家龙和与会人民监督员一起学习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规定》起草背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几个方面重点进行了解读。 

    “我觉涉黑涉恶案件的庭审活动应当邀请我们参加。”人民监督员杨秀兰说。 

    “涉及民生的案件庭审也可以邀请我们参加。”人民监督员沈飞说。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庭审活动也应当纳入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徐朝阳说。 

    “大家的意见我们一定会考虑。”在谈到《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内容时,顾家龙征求大家意见,并认真记录、郑重承诺。 

    “我之前遇到一起民事案件,法官在庭审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次沟通也没有解决,请问遇到这种问题,我们人民监督员可以做哪些工作?”人民监督员杜宇说出自己的困惑。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我们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我们会把线索交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由他们来履行监督职能。以后遇到这种问题可以主动联系检察院。”顾家龙当场回复。 

    “针对一些企业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发检察建议的时候,希望邀请我们参加,方便我们及时掌握企业存在的问题,把这些问题向所有的民营企业进行整改,起到事前预防的效果。”宜城市工商联主席、人民监督员杨健健结合工作实际说道。 

    “《规定》中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检察院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这个没有问题,以后我们发检察建议之前还要征求大家的意见。”顾家龙说。 

座谈会进行了一个多小时,每位人民监督员结合自己近年来参加案件监督的情况纷纷谈了对《规定》的认识,表示一定要认识领会《规定》的精神,认真履行好监督员的职责。 

    “《规定》的出台,给了大家主动参与监督的依据和保障,希望大家以后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地参与的检察办案监督中来,监督我们检察机关依法办案。”顾家龙在最后的结束语中表达了自己的期望。